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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2
https://www.counting-office.com/ 康亭會計記帳
★康亭會計★代辨l商標申請、勞健保加保、及各項產物保險,其他訊息請參考本官網(右上角) 「最新訊息公告」~謝謝 

代客記帳1500元起

  • 買賣業、製造業、工程業,營業稅申報、5月營所稅申報、會計記帳、專業服務,依「年營業額及進銷貨發票量」計,歡迎來電詢問。

各類所得申報-國稅局

  • 針對十類所得應於每年1/31前,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完成申報作業。

營造業淨值申報-工務局

  • 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承攬總額結算表除記載在建工程以外,每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完工之工程亦應載明,以便查核,詳情歡迎來電詢問。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 醫師(診所)、檢驗師(檢驗所)、藥師(藥局)、律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印花稅大額總繳、5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工商設立流程、公司與商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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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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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業工商登記

特殊行業,配合登記業務單位主管機關,應備文件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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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申報作業

代辨
1獎金逾當月份投保薪資四倍補充健保費繳款書。
2兼職所得扣繳補充健保費繳款書。
3執行業務收入。
4租金收入。
5利息收入。
6股利收入扣繳補充健保費繳款書。

勞保、健保、新制退休金作業

代辨勞保、健保、新制退休金
1三合一加保作業。
2退保作業。
3調整作業。
4育嬰留停及津貼申請作業。

產險(公司車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目前富邦產險針對機車有推出免費拖吊服務

期限內一次拖吊及急修服務(20公里內免費) 



如果是老車的話,可以考量一下價差和拖吊服務的效益來決定一下

 加保任意險 再多額外折扣

如果只有單純的加保強制險,有時候保障是不足夠的,強制險只有保障他人,
也就是對方駕駛、乘客、我方乘客、第三人(路人)是可以理賠的。

但理賠只限制在醫療 20萬和死亡 200萬,其他的費用是不予理賠的,
而且一場車禍有時候強制險的額度也不夠理賠。

另外,1:對方車體損失 2:我方駕駛醫療 3:我方車體損傷,
這些都不在強制險理賠的範圍內

所以除了強制險外,保險公司還會有其他的附加保險
(不一定要與強制險一起保),可以幫忙來 cover 其他的損失

看下表就可以知道,各種保險的理賠範圍:
車子相關保險如下 我方 我方 我方 對方 對方 對方 第三人
  駕駛 乘客 車輛 駕駛 乘客 車輛 (路人)
強制責任險      
駕駛人傷害險            
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第三人責任險-乘客體傷            
乙式車體損失保險            
(非對車)
丙式車體損失保險            
(車對車)
竊盜險            


人身健康儲蓄險 (遺產稅規畫及節稅)





一、人身健康儲蓄險 
保險商品豐富多變
且需結合家庭所得及整體資金資源分配規畫
~詳情請洽02-2992-8820#10王會計




二、產險:

1.公司車強制險。
2.企業貸款抵押不動產火災險。
3.營運處所商業火災險。
4.專業責任險及雇主責任險。
5.海關進出口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6.陸上運輸保險、郵包貨物保險。
7.工程險 (營造綜合保險、安裝工程保險)。
8.機械險 (營建機具綜合險、鍋爐險、機械險、電子設備綜合險)。
9.產品責任險等…。

公司法22-1

   公司法第22-1條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須知 (107年起公司應行申報事項 )

 

政府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107年新增洗錢防制法及公司法第22-1條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

 

第22-1

 

 

 

 

   罰則                

   →→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條文--第四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一、姓名或名稱。二、國籍。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五、持股數或出資額。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1. 首次申報

中華民國10710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111日至108131 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2. 變動申報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3. 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

中華民國10711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

4. 年度申報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9年起,每年31日至3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 31日止之第4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1 1日至3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申報義務人

1.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或董事長。

2. 得委託代理人: 為利日後主管機關查核及釐清權責歸屬,受委託代理人以 一人為限。

 

申報方式

★★ 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或指定之資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