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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失業給付可以領多久?(請點進入)2018-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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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5歲失業給付最長給9個月
失業給付的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但若被保險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時,每一名眷屬可加給給付10%,最多以20%為限。而且只要每月完成失業再認定,就可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但如果被保險人已滿45歲或是身心障礙者,最長則可領到9個月。

每一名合格眷屬失業給付加給10%
假設王先生離職退保前6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是3萬8,000元,失業給付原本是6成薪為2萬2,800元,但因為王先生的太太沒有工作,兒子王小明是身心障礙者,兩人都符合眷屬加給的條件,一人加給10%,兩人就可加給20%。因此,高先生每月的失業給付可提高為3萬400元【38,000元×(60%+20%)=30,400元】。加上王先生已經56歲,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到9個月,因此王先生如果每月都完成失業再認定的話,他總共就可領到27萬3,600元(30,400元×9月=273,600元)的失業給付。

此外,在王先生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他自己及太太與兒子自行負擔部分的健保保費,也都是由就業保險提供補助。

 小提醒小提醒   

三大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1非自願離職。 

2離職退保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