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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起實施扣憑無紙化作業,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索取(請點進入)2019-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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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4237831 ...

Q:為什麼單位沒有發扣繳憑單給我?這樣收入很難核兌?
A:原有法律明文規定要核發扣憑,法源:所得稅法第89條,不填發有罰責。


後來在103年
起實施無紙化作業而修法,改成「納稅義務人主動索取」,

因此,康亭事務所仍鼓勵客群,主動開口向單位索取扣憑,以免漏認列收入
遭國稅局事後追補追罰、或少認列已扣繳稅額變成少退稅。


參考法條簡列如下:
所得稅法第89條,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
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
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
稅義務人。

於103年新增: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

及所得稅法102條之1,
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

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
仍應填發。(翻譯成白話文…自己主動要求索取,對方給予扣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