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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產銷售公司要注意,公司若是直接向農、漁民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稅務上需留意兩件事,一是針對農、漁產品及副產品,應取得農民收據以列報成本或費用;另一是聘僱農民付出種植勞務時,需辦理薪資扣繳,勿以收據申報否則恐遭補稅。
官員提到,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農、漁民販售自產自銷的農、林、漁、牧產品及副產物時,原則上是不用課營業稅,也不用課所得稅;但是農漁產銷售企業若向這些個體戶採購農、林、漁、牧產品及副產物時,仍須向他們索取收據,以作為營利事業列報成本或費用的憑證。
營業稅法所認定合格的農民收據,上面應該據實載明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過簽章,企業要取得符合規格的收據,才能提出列帳。
官員提到,很多企業會詢問,不清楚該如何界定農民所提供的產品是否為自產自銷,申報權益可能會因而受到影響?其實只要企業端能取得合格收據,國稅局並不會苛責買方查證是否自產自銷,企業報帳時可以放心認列。
然而並不是向農民買任何項目都要拿收據,官員指出,企業若跟農民購買勞務,例如請農民修剪樹木、種植花卉等,這類的交易其實類似僱用關係,屬於薪資所得,並不符合免稅標準,農民要繳所得稅,企業端也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填報扣免繳憑單,若是誤拿收據,反而可能會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