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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單月15日適逢假日之Q&A (請點進入)2024-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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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3月15日(日)申報營業稅單月15日適逢假日

Q1:請問…營業稅可以3月16日(一)再報嗎?
例(一):申報截止日(15日)為星期五,無順延。
例(二):申報截止日(15日)為星期六、星期日,順延至次星期一。
例(三):申報截止日(15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2:稅金最晚幾時繳,不會被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

Q3:如果被罰會怎麼樣?
例(一) :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

例(二) :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

Q4:沒有稅金、也沒有申報,這樣是不會罰?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請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